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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金先生为撮合庞先生与其外甥女叶女士的婚事,主动提出出借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庞先生资金周转。3月15日,庞先生与其外甥女办理结婚登记。3月19日,金先生转账人民币100万元给庞先生,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金先生亦未表明款项性质、也未约定明确的借款期限和利息。。后庞先生表达过还款意愿,但金先生多次表示“不用还了,都是一家人”。2018年底,由于庞先生与叶女士多次争吵,感情出现不和,夫妻二人在协商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期间,金先生以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庞先生归还借款、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庞先生因聘请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作为其离婚案件的咨询顾问,故提出欲一并解决婚姻和与叶女士家人间的钱款纠纷。
【案情分析】
大成婚姻家事律师团资深律师接受前述两个案件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两案案情,得出如下结论:
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被告庞先生无证据证明,本案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的可能性极大。
(一)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一开始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在被告庞先生主动表达还款意愿时,原告金先生口头表示款项赠与给被告庞先生,即已由原本“出借”的意思表示变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庞先生也接受了赠与,双方之间赠与合同成立。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可知,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而本案中,被告庞先生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金先生曾口头表示过将款项赠与给他。因此,本案由于我方当事人无证据证明系赠与合同关系,现对方亦不承认曾做过上述口头表示,本案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合同关系。
二、如按照民间借贷关系纠纷来认定,本案被告庞先生无需承担借款利息,但可能要承担逾期利息。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金先生与被告庞先生在借款之初并未约定利息,故本案被告庞先生无需承担支付利息。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且对于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未约定还款日期,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且原告金先生诉讼前曾多次催告、要求被告庞先生于限定日前还款,因此原告金先生有权要求被告庞先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
三、结合本案与婚姻案件的实际情况,团队律师建议以情感调解为主,同时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两案,达到和平分手、互不相欠的结果。
在前期调解离婚过错中,团队律师感觉叶女士相对包容、容易沟通,也抱好聚好散心态多次协商离婚方案。但金先生家庭对叶女士影响较大,主张索要精神损失费、给个说法等,同时通过另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企图逼金先生妥协退让。此做法虽让金先生感觉到些许压力,但适得其反,金先生更加不愿对离婚条件做任何退让。但团队律师作为旁人看得透彻,金先生对叶女士是怀有愧疚和亏欠之意的,在承办律师多次与金先生、婚姻案件调解员、民间借贷纠纷法官沟通情况下,达到了金先生与叶女士和家人均调解结案的圆满结果。
【律师建议】
大成婚姻家事资深律师建议,一方面,当事人应注意保存好证据,有意识的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的不足导致诉讼结果对己方不利;另一方面,在现有的证据及事实对己方不利时,可以巧用调解的方式,尽量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温馨寄语】
爱情总想终身相许,往往期许白头偕老。然炽热总会冷却,当爱情进入婚姻,昔日恋人因爱生嫌,愤然离去,这就是爱情从喜剧开始,婚姻以悲剧结束。或许我们这一生,都在追求美好的爱情,向往美好的生活。即便分开,也愿你们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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