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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二娃与翠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即翠娃娃,双方于2019年5月28日在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记载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1304号房屋系二娃和翠花夫妇婚姻期间于1999年11月以二娃名义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使用夫妻二人工龄折扣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产权原登记在二娃名下。2017年11月27日,二娃(出卖人)与翠娃娃(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约定出卖人所售1304号房屋,建筑面积52.91平方米,该房屋成交价格为125万元。2017年11月27日,二娃将1304号房屋过户至翠娃娃名下。2021年二娃将翠娃娃诉至朝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起诉理由为:因翠娃娃背信弃义……二娃与翠花于2019年5月28日协议离婚。二娃名下原有1304号房屋,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翠娃娃提出帮我们管理1304号房屋,另,翠娃娃会定期向二娃和翠花打款,保证二人居住的权利,就此二娃同意将房屋过户至翠娃娃名下,因为赠与需要交税,就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完成了过户,实际并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该案庭审中二娃、翠娃娃认可翠娃娃未曾支付购房款。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就二娃、翠娃娃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双方均认可并无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无效,就双方真实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解决。朝阳法院据此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了(2021)京0105民初1850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8503号判决),判决确认二娃与翠娃娃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均未上诉。庭审中,翠娃娃称1304号房屋一直在出租,租金用来给翠花看病。二娃提交其与翠娃娃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证明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1304号房屋系二娃与翠花婚姻期间取得,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二娃称1304号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二娃与翠娃娃依据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登记部门将1304号房屋过户给翠娃娃,但根据18053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娃自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二娃与翠娃娃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房屋仅是因为可以减少交纳税费,且翠娃娃未向二娃支付过购房款。1304号房屋系二娃与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娃、翠花和翠娃娃于2017年办理1304号房屋过户手续,二娃与翠花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生活习惯,房屋处分系家庭大事,过户行为的发生至二人离婚间隔两年之久,二娃均未对房屋过户提出异议。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二娃签署买卖合同将1304号房屋过户给翠娃娃,目的是履行二娃和翠花将该房屋共同赠与翠娃娃的夫妻合意。关于二娃称仅是将房屋委托翠娃娃管理的抗辩意见,二娃未提交充足证据佐证,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其主张,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1304号房屋现登记在翠娃娃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翠娃娃要求确认1304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翠娃娃作为二娃子女,本就负有赡养二娃的法定义务。在二娃将其唯一房屋中产权份额赠与翠娃娃后,翠娃娃更应知足感恩,孝顺父亲。父母的感情纠葛不是翠娃娃可以仇视、漠视父亲的借口。然而根据二娃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谈话录音,其中翠娃娃对父亲二娃多有不敬,法院在此对翠娃娃予以训诫,并提醒翠娃娃,今后妥善履行对二娃的赡养义务,否则必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公平原则,翠娃娃为无偿获利一方,本案诉讼费由翠娃娃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现登记在翠娃娃名下的北京市××号房屋归翠娃娃所有。
一审判决后,二娃不服提起上诉。
二娃上诉主要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二娃将房屋给翠娃娃的行为,目的是履行夫妻双方将房屋共同赠与翠娃娃的夫妻合意,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下称1304号房屋)是二娃和翠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翠娃娃,起因系二娃要求翠花还回养老金卡单,引发翠娃娃和二娃协商把1304号房屋过到翠娃娃名下来替二娃和翠花管理,翠娃娃安排二娃和翠花去翠娃娃家居住,把1304号房屋出租,租金用来补贴大家生活,并就此做出承诺。
二娃认为以房养老也挺好,随口就同意了。于2017年11月办理了买卖合同过户,过户后翠娃娃未按过户前的口头承诺去做,并常对二娃大发雷霆,翠花偏袒一方,二娃向他们讨要原翠娃娃给二娃签字捺印的承诺书发生冲突被赶出家门。
二、1304号房屋并不属于赠与行为,即使属于赠与,也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回复权利的原始状态。
二娃及翠花均到翠娃娃通州××的房屋共同居住系1304号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二娃已解决了翠娃娃的住房问题,没道理再把自己的唯一住房权赠与翠娃娃,一审认定的赠与不符合常理;二娃在此前诉状中误写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系考虑避税,认为避税可以认定合同无效,才做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二娃本人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
且赠与也有形式要件,前提条件是需要有书面的赠与协议,但双方并未签订赠与协议,不应当认定为赠与。
三、一审没有考虑老年人权益。认定赠与将导致二娃经济损失和失去养老住房权同时也丢掉了申请公租房资格。
翠娃娃单方终止了二娃在通州的居住权利,致使二娃无家可归,只能居住在阴暗的群租房,身患抑郁症。
翠娃娃答辩: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二娃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二娃取得1304号房屋所有权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
据本案中查明的事实,1304号房屋系二娃与翠花婚姻期间取得,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二娃与翠娃娃依据双方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登记部门将1304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翠娃娃名下,而根据18053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娃自述和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二娃与翠娃娃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之所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房屋仅是因为可以减少交纳税费,且翠娃娃未向二娃支付过购房款。
1304号房屋系二娃与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娃、翠花和翠娃娃于2017年办理1304号房屋过户手续,二娃与翠花于2019年办理离婚手续,根据生活习惯,房屋处分系家庭大事,过户行为的发生至二人离婚间隔两年之久,二娃并未对房屋过户提出异议,亦未在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由此可以认定,二娃、翠花与翠娃娃之间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体现出了二娃、翠花有将该房屋所有权让渡于翠娃娃的意思表示。
现本案中翠娃娃主张确认1304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应予支持。
二娃上诉主张将房屋过户只是基于委托翠娃娃管理房屋,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事实,且从生活常识而言,如仅是委托管理房屋并无需将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故对二娃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二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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