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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借名买房引争议,分手情侣对簿公堂
张先生与李女士原是恋人关系,因李女士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便借用张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440余万,其中首付款290余万元由李女士支付,余款150万元以张先生为主贷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屋登记在张先生个人名下。
双方还为此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系李女士借用张先生名义购买,房屋首付款由李女士出资,房屋贷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两年后张先生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
不久后两人分手,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产生争议,李女士停止还贷,张先生每月代李女士偿还银行贷款。后李女士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配合房屋过户,并赔偿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其认可借名买房的事实,也一直在催促李女士尽快完成过户。但李女士名下已经有两套房,根据北京限购政策,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是因李女士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过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光影响购房资格,作为房贷的主贷人,在李女士断供之后,银行一直要求还款,给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为了不影响个人征信,张先生只能先行还款,这些费用均应由李女士负担。
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同意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房屋剩余贷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李女士提交了购房资质核验单,证明其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各自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配合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给付张先生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十二万七千余元。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二、法院说法
借名买房,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规避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特定购房优惠、隐藏真实财产、减免税收、获取贷款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借名买房合同纠纷较为普遍。在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借名人享有房屋权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协议》,对于借名买房关系进行了约定,以书面形式确定了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从借名人和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该做法值得肯定,但借名买房依然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除了本案的情况外,常见风险有:登记人反悔,在出资人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的情况下,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买房款都很困难;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被登记人领取从而产生纠纷;房屋实际购买人意外死亡,导致实际继承人无法继承房产等风险。
三、案情简介
称父亲名下房屋系借名,儿子诉请所有权确认被判驳
李先生和顾女士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分别是长子李甲、次子李乙,小女李丙。二人生前购置了两套房屋,均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在二老去世后,因房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三子女以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在继承诉讼中,李甲提出,其中一套房屋虽然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系其实际出资购买,且一直由其居住使用,其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该套房屋不应当作为遗产分割,并据此另案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套房屋归其所有。
李乙和李丙对于李甲所述均不认可,称两套房屋均系单位分给父亲的福利分房,购房款系父亲出资,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均系父母遗产。因两套福利房面积超标,后续补交了房屋差价款,该差价款虽系由李甲 ,但这并不意味着李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屋仍然是父母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李先生名义出资购买,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其并未就借名买房一节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仅凭房屋出资行为不能产生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据此驳回了李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四、法官说法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采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体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仅有出资事实并不能对抗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也无法设立不动产物权。
在继承诉讼中,一方继承人经常会提出诉争房产系借名买房的抗辩,称虽然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实际系其中一方继承人出资购买。在此情况下,因涉及审查遗产范围,继承纠纷案件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如果当事人范围一致,继承案件中会予以吸收,一并审查处理遗产范围。如果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可由主张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另案提起合同之诉或所有权确认之诉,在另案中审查借名买房是否成立,以明确房屋权属。此时继承案件仅对权属确定的遗产进行处理。
对于借名人而言,除出资事实外,主张借名买房一方当事人还需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且该借名买房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借名买房约定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房屋过户至房屋实际权利人名下。本案中,李甲对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成立未能提交证据,故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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