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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婚姻家事安排》)相继生效实施,这无疑会给未来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的办理带来举足轻重的影响。下文,团队律师将结合长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和各地司法机关在新法实施后的具体适用,分别对《家庭教育促进法》《婚姻家事安排》进行解读,并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家庭教育促进法》篇: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法律,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精准回应了社会中日益凸显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甚至错乱问题,是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有力举措,正式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新时代。
一、该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立了全社会支持家庭教育的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不仅正向列举了家庭教育的要求、内容、方式方法,亦明确了特殊情况下的教育责任和明令禁止行为。同时,为更好的给家庭教育提供保障、提升全社会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法》亦明确了国家支持和社会协同责任:从国家到县级政府,从儿童福利机构到妇女联合会,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都有着指导、监督、支持家庭教育的职责;要求幼儿园、中小学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和指导服务,与监护人保持良好的配合与沟通;医疗保健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也应承担指导、宣传家庭教育的义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使得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从“经验之谈”变为“有法可依”,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相信在本法的积极落实之下,“鸡娃式”教育、丧偶式育儿、棍棒教育、生而不养等家庭教育乱象能够得到良好的整治。
二、该法的实施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联合司法力量,合力解决家庭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深圳、北京等多地司法机关针对未成年父母监护失职的情况,依规发出《家庭教育令》,并且对有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视情况予以训诫。据《检察日报》公布的文件显示,最高检已对各地检察机关提出明确要求,到2022年底,所有县、区级检察院均要建立与妇联组织、关工委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稳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力量,探索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促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评估覆盖率达到 100%。
相信在司法机关的合力之下,定能强化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责任,同时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司法保护深层次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二)为离婚纠纷中或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正常探望再上一重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同时,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对于夫妻双方因产生纠纷而导致的一方阻碍另一方接触孩子,或离婚后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权利受损一方可尝试依据该规定,结合行为保全相关制度,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配合履行家庭教育。
(三)为变更抚养关系带来新的切口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属于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而《家庭教育法》实施后,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法官似乎有了新的选择。
2022年初,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依《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出《家庭教育令》,对其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要求多关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同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同样就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依法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过度责罚孩子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上述两个案件中,实际上法院均认定了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在家庭教育中失职的事实,但最终采取了发出《家庭教育令》、予以训诫、责令接受指导的措施,并未支持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这令我们注意到,《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了司法机关责令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父母改正的权利,是否在某种意义上给了直接抚养一方“改正错误”的机会,增加非直接抚养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难度呢?
团队律师认为,司法实务中,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仍应以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为基本衡量标准,选择依据《家庭教育法》整改还是直接变更抚养关系,需要综合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的过错程度、改正可能性、直接变更抚养关系对孩子可能造成的其他不利影响等因素,不宜简单、机械的作出评判。
《婚姻家事安排》篇
2022年2月15日,《婚姻家事安排》在两地同时生效,将有效解决此前因两地缺乏制度性安排而导致涉港婚姻家庭案件中两地争诉、频繁奔波、后患难解的问题。不论是明确两地判决类型,还是特意强调两地的法律原则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亦或是对于相关程序事项的明晰,均弥补了之前司法实践的空白落实两地法院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制度,切实减轻了民众的诉累,惠及了跨境婚姻各方及他们的子女。
一、把握可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婚姻家庭案件范围,仍需进一步整合分析
因内地与香港的婚姻家事法律制度差异较大,两地法律规定的婚姻家庭案件范围亦不相同,故并非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均能适用《婚姻家事安排》。因内地婚姻家事法律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规定中,且有明确的案由规范,《婚姻家事安排》直接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适用本法的14类内地案件;而由于香港有关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婚姻诉讼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等法例中,虽然《婚姻家事安排》也对相关判令、命令等做了列举,但要对此有较准确的把握,还需进一步研读香港各法例,匹配《婚姻家事安排》的具体规定。
同时,在明确婚姻家事案件范围之外,《婚姻家事安排》亦对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并明确了“不违反基本法律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这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对已明确的具体规定有全面的掌握,亦要对两地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根本法律精神有更深度的分析和运用。
二、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策略要求
大多涉两地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而在《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前,两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往往消耗当事人大量时间精力:根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只能通过个案方式认可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且仅限于认可离婚判令中有关离婚的效力,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只能另诉,最终能在内地得到执行的,大多也限于夫妻在内地拥有的财产;同样的,根据香港法例相关规定,也是以个案方式认可内地法院离婚判决中有关离婚的效力,离婚判决所涉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因缺乏认可和执行的法律依据,也只能由当事人一方向香港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而《婚姻家事安排》生效后,已经能解决实践中此前想解决而无法解决的大部分问题,使得大部分婚姻家事案件生效判决中的大部分判项可依本法申请认可和执行,切切实实减少或避免重复诉讼,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虽然重复诉讼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在平行诉讼制度之下,结合《婚姻家事安排》第九条的规定,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两地判决能否得到认可和执行,案件受理的先后、判决作出的先后都至关重要。这意味着,在实践中对于制定诉讼策略,以明确在哪起诉、何时起诉、如何诉请、如何保证判决认可和执行力度的最大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结语
此外,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也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旨在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进一步拓展和强化,同时增加“歧视妇女”含义及各项制度。随着以上家事领域新法新规的不断出台,表明了国家对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视,对家庭中未成年人、妇女利益的再次关注和保护。这是家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既体现了新时代下家庭观的价值追求,也利于构建了男女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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