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8岁仍未入学,婚姻的不幸别让孩子买单!
2021-08-04 0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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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妻子陈某(化名)与丈夫刘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1月,陈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刘随父亲刘某生活。


2017年1月,陈某与刘某因探视问题产生矛盾,后刘某将小刘送至安徽老家入托,由刘某父母照料,刘某每两周回老家一次看望小刘。2017年4月,陈某成为某餐饮店的经营者,在上海松江拥有一间商铺。2017年6月,陈某向上海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上海静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上海市二中院维持原判。2017年下半年,小刘在安徽读幼儿园大班,至今仍在读大班。2018年10月,刘某母亲摔了一跤无法继续照顾小刘,期间,刘某托自家姐姐帮忙照顾小刘,因担心陈某骚扰,故未告知陈某幼儿园的地址。同时,刘某因工作调整及工作性质等原因,无法按时看望小刘。2020年,陈某向上海闵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小刘随自己共同生活。


二、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离婚时,考虑儿子今后的成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刘随父亲共同生活。现小刘快8岁了,刘某不但阻止自己探视小刘,还将小刘送至安徽老家交由刘某的父母照顾,未能依当初的承诺为小刘办理上海户口和小学入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虽然工作较忙,小刘在异地由父母帮带,但是自己也是经常与小刘视频聊天,小刘幼儿园学习的重要时刻比如寒暑假和幼儿园毕业典礼都有陪伴;自己没有阻挠陈某探视小刘,希望双方能达成合意的方式去行使探视权,而不是无条件听从陈某的探视意见;对于小刘的就学问题,小刘的户口在陈某老家江西,希望陈某能配合自己办理小刘的入学问题,但是近几年还是准备让小刘在安徽老家读书。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则其受教育的权利将受到侵害。本案中,小刘已达入学年龄,其法定监护人负有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刘某作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监护人,在孩子年满六周岁,未及时联系安排孩子妥善入学,让孩子未能按时接受正规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不但未尽抚养监护之责,甚至构成了对孩子受教育权利的侵害。


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指使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中,未成年子女的精神利益包括父母对子女在情感上的呵护、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教育及时间上的陪伴。本案中,刘某、陈某离婚后,刘某将小刘安置于刘某父母所在地,由刘某父母在外地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而刘某则在上海原地工作,造成小刘与自己的父母均分开生活,使抚养及抚养权长期处于分离状态,对小刘的生活、学习、心理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显然不利于实现小刘的精神利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直接抚养一方更加了解子女的需求,也是子女在日常生活中身心主要依赖的对象,由其继续照顾,能体现子女抚养的稳定性及持续性,不宜贸然作出变更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本案中,小刘在父母离异后经历了由母亲抚养、父亲抚养、祖父母抚养、祖母生病由姑姑照顾等一系列变化,居住条件、社区环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等一直处于变动的状态,不利于小刘的健康成长。


刘某、陈某虽都对争取抚养权表现了强烈的意愿,但根据审理情况,不变更抚养权,小刘仍将长期处于与父母实际分离的状态,且陈某的探视权也不能得到正常的行使。反观陈某,在上海经营小吃店,个人名下有商业店铺,具备抚养小刘的经济基础,已为小刘落实在其户籍地的学校接纳其就读,陈某抚养孩子的时间段内,陈某能够与孩子共同生活,对照顾孩子投入更多心力。


诚然,如刘某所述,其在上海购房也有更高的文化水平,但刘某较好的自身条件未能实际支持其较好地照顾小刘、促进小刘的健康发展。从孩子的实际需要来说,父母经济能力强弱未必是比共同生活更为重要的因素,孩子尚且年幼且已届学龄,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需要父母倾注更大的精力,在身边悉心照顾,将对孩子的关爱和陪伴落到实处。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认为,就目前双方的工作情况、小刘的学习状况,从保障小刘今后的学习权利、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小刘的个人意愿,陈某主张变更抚养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确定,小刘随陈某共同生活为宜。


三、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散了,亲子关系仍在。法律规定了探视权,就是基于父母和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的亲权延伸,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之父或母一方的情感沟通和交流。直接抚养的一方,无论从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还是从遵循《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和探望权的规定,均应配合对方妥善行使探视权,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孩子不是宣泄情感的工具和出口,希望父母们一别两宽后不仅是各自欢喜,而是比在一起时,对孩子倾注更多的爱。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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